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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甫祥
因王奶奶(化名)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阿明(化名),在母亲患癌后,女儿阿珍(化名)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广州市天河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5月17日《广州日报》)
应当说,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首先,赡养老人作为儿女的法定义务,与是否分得财产并非对价关系,故而阿珍拒付赡养费的行为自然不会被法律所认同。其次,法院对阿珍兄妹在赡养费支付额上作出的差异化判决,当是依据其家庭财产分割情况及各自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权衡的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实事求是精神,又能使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不过,法律坚守的是底线原则,而非修复亲情的“万应灵药”。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的执行,固然有强制儿女履行赡养义务之效,让老人得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却无法从根本上修补其家庭裂痕。就这个意义而言,要让王奶奶与阿珍的母女之隙不再,就此重归于好,还得在法律判决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着眼于亲情的修复。
显而易见,这是一起因家庭财产分割引发的赡养纠纷,而王奶奶无疑是其中的“强势人物”:一方面,她将除股金分红和工资收入外的几乎全部身后家财都交由儿子阿明继承,堪称典型的重男轻女;另一方面,明知拖家带口的阿珍月工资仅2千余元、却仍然强求“每月给她一千五百元赡养费”,且要从两年前算起,可谓蛮不讲理。事实上,正是前者导致了母女之隙,而后者则让母女俩对簿公堂。
故而,要修复亲情,王奶奶首先当自省。众所周知,家产“传儿不传女”缘起“传宗接代”的旧式观念,在如今男女平等的时代,早已为人们所不齿,理当摒弃。而母亲对待儿女,当如“手心手背都是肉”,又岂可男女有别。说到家产,要么一视同仁,或者视各自经济状况适当倾斜,这才是亲情的正解。
至于王奶奶患病后向女儿阿珍求助,自是理所当然,但并不等同于“狮子大开口”。其实,王奶奶自身除每月有近3千元退休费外,还有差不多每年8千元的股金分红,按说生活上并非捉襟见肘。之所以这样,无非是因患癌之后医药费大增,故变着法儿替儿子“减负”罢了。其实,作为母亲,真正明智的作法是,大病当前,对儿女的要求,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不分彼此,共度难关。如此,方显亲情的本真。
而作为家产之争的双方,阿明和阿珍兄妹同样有失做儿女的本分。譬如,阿明身为兄长,尽管此前一直尽心照料母亲,且此番之所以坐视母女俩对簿公堂,也有医药费不能承受之重的因素,但错就错在,开初当力劝母亲公道处分家产,而不该对此“欣然领受”。更不该在“独享”之余,还任由母亲向阿珍“大张口”。如此,才称得上名副其实的“长兄为父”。
再如阿珍,即便在家产继承上有一肚子的委屈,也不该如此对待生你养女、而今病入膏肓的母亲。俗话说,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在母亲最需要的时候,多帮扶,勤看望,谓之反哺。每月拿不出万儿八千,就是三五百元,也是孝义所在。关键在于,原本血浓于水的亲情,能否早日取代心中那一丝残存的“私欲”?
也就是说,尽管眼下母女俩均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就能冰释前嫌,而强制执行的赡养费亦不具亲情的“温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奶奶一家目前最需要的,无疑是亲情的回归。据悉,阿珍在与王奶奶对薄公堂的时候,看着母亲日益衰弱的身躯,似有一丝悔意。显然,这是一个让人欣喜的信号。期待并有理由相信,假以时日,一度反目的王奶奶一家,定会重归于好。因为他们懂得,相比于家产之争,唯有亲情永恒。